電焊工過勞癱 公司判賠2800萬
【張 沛森╱桃園報導】桃園一名四十三歲電焊工,長期每天加班四小時,病倒前一個月還每天加班約五小時,疑長期過勞工作時昏倒送醫,卻因「心跳休止、缺氧性腦病 變」致終身癱瘓,桃園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其公司、兩名主管有連帶責任,日前判決須賠償看護費、醫療費、薪資及精神損害賠償逾兩千八百多萬元,期減少血汗公 司。
每個月加班84小時
判 決書指出,鄧姓男子(四十三歲)二○一○年於楊梅市一家機械公司擔任電焊工,隔年八月二十日在公司昏倒送醫,因腦缺氧終身癱瘓,經林口長庚醫院職業傷病防 治中心依據勞委會之規定,判定是長期工作過重,為職業所促發,獲勞工保險局審定符合職業疾病,而發給職業傷病給付,鄧家憤而提告求償。法官發現鄧男病倒前 一個月,總加班時數高達一百一十二小時,發病前二至六個月,平均每月加班時數八十四小時,遠超過《勞基法》規定。法官認為,鄧男病倒時年僅四十一歲,判決賠償他到六十五歲薪資共八百多萬元、看護費一千六百多萬元及醫療費、精神賠償共三千四百多萬元,但扣除已給付的薪資及失能給付,公司及其主管得連帶賠兩千八百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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