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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30日 星期一

你該懂得病理報告關鍵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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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該懂得病理報告關鍵訊息

病理報告,是病理科醫師檢查病人的檢體後,將結果寫成報告交給臨床醫師,做為臨床治療的參考。病理報告閱讀的對象設定為醫師,以英文書寫,要理解內容需要大量的醫學背景知識。臨床醫師閱讀病理報告後,會綜合病史與其他的檢查結果,再用病人可以理解的口語做解釋。
很多病人對自己的病情非常關心,申請了病理報告的影本,大費工夫將英文翻譯成中文,還是似懂非懂。甚至貼在網路上尋求網友幫忙解釋,麻煩又不見得可 靠。本文的簡介可幫助病理報告的閱讀,但醫師養成的多年苦功不可能在此速成,且任何疾病絕對無法用單一檢查完全說明,各位在閱讀自己的報告之後,一定還是 要請醫師說明整體的病情。
病理報告的格式在各醫院有所不同,內容通常會包含:
  • (1) 病人與檢體的基本資料
  • (2) 採檢的器官與位置。
  • (3) 採檢的術式
  • (4) 病理診斷
  • (5) 巨觀描述,肉眼觀察到的狀態。
  • (6) 微觀描述,顯微鏡觀察到的狀態。
病理檢查的範疇很廣,以腫瘤而言,有一些基本的觀念與術語:
  • Tumor: 腫瘤,包含良性與惡性,涵義上強調其腫大的現象。
  • Neoplasm: 腫瘤,包含良性與惡性,涵義上強調基因變異造成細胞過度增生。
  • Benign: 良性,腫瘤的行為相對無害,生長於局部,不易散布,病人易存活。
  • Malignant: 惡性,腫瘤可有侵襲、破壞、轉移等行為,甚至造成病人死亡。
  • Carcinoma: 癌,泛指上皮細胞所生成之惡性腫瘤。
  • Sarcoma: 肉瘤,泛指間質細胞所生成之惡性腫瘤。
  • Dysplasia: 化生不良,細胞具有某些不正常的型態與基因特徵,但尚未達到惡性腫瘤的程度,日後有進展成惡性腫瘤的可能性。
  • Carcinoma in situ: 原位癌,化生不良(dysplasia)的程度明顯,但細胞未突破基底膜產生侵襲,尚未成為一般所謂的癌症(侵襲癌)。
  • Invasion: 侵襲,腫瘤細胞浸潤並破壞周邊組織。
  • Metastasis: 轉移,腫瘤細胞存在於與腫瘤本身不相連的其他位置。
  • Perineural invasion: 腫瘤細胞沿著神經生長散布。
  • Lymphovascular invasion: 腫瘤細胞經由淋巴管或血管散布,常併稱之。
  • Staging: 分期,常見之腫瘤分期依據TNM系統,T為腫瘤程度,N為淋巴結轉移程度,M為遠端轉移程度。各種癌症之分期規則皆不同。以病理檢查判斷之TNM,會加註英文字母小寫p在前。
  • Grading: 分級,腫瘤形態上的惡性程度,各種癌症分級規則皆不同。若以數字呈現分級,數字越大通常惡性度越高。若以文字呈現,則常以分化好壞描述,分化壞表示惡性度高。
  • Margin: 手術標本的邊緣。若腫瘤細胞存在於標本邊緣,代表體內很可能有殘存腫瘤未被切除。
病理報告常見的詞彙,以器官分別列表如下。台灣的醫學用語以英文為標準,名詞並無統一之中譯,以下中文翻譯可協助讀者意會,但僅供參考。癌症種類龐雜,此表僅列出較常見之種類,並以成人癌症為主。
器官 台灣常見診斷 其他重要資訊 備註
腦 (brain) Astrocytoma
(星狀細胞瘤)
Anaplastic astrocytoma
(分化不良星狀細胞瘤)
Glioblastoma multiforme
(神經膠質母細胞瘤)
Oligodendroglioma
(寡樹突膠質瘤)
腦部腫瘤之手術檢體,大多無法評估標本邊緣。
鼻咽 (nasopharynx) Non-keratinizing carcinoma,
undifferentiated (未分化未角化癌)
Non-keratinizing carcinoma,
differentiated (分化未角化癌)
鼻咽癌切片目的在獲得診斷。分期等資訊需參考其他檢查。
口腔 (oral cavity)、咽 (pharynx)、喉 (larynx) Squamous cell carcinoma
(鱗狀上皮癌)
  1. 腫瘤大小
  2. 侵犯的深度與構造
  3. 頸部淋巴結轉移的個數,及淋巴結的大小
  4. 標本邊緣是否足夠
甲狀腺 (thyroid) Papillary carcinoma
(乳突癌)
Follicular carcinoma
(濾泡癌)
  1. 腫瘤大小
  2. 腫瘤是否侵犯甲狀腺周邊組織
  3. 淋巴結是否轉移
  4. 標本邊緣是否足夠
  5. 副甲狀腺是否被切除
肺 (lung) Adenocarcinoma
(腺癌)
Squamous cell carcinoma
(鱗狀上皮癌)
Non-small cell carcinoma
(非小細胞癌)
Small-cell carcinoma
(小細胞癌)
  1. 腫瘤大小
  2. 侵犯構造
  3. 淋巴結轉移及其位置(Group)
  4. 標本邊緣是否足夠
切片若無法做確切分類,可能只會診斷非小細胞癌,包含多種組織型態,例如腺癌、鱗狀上皮癌。
食道 (esophagus) Squamous cell carcinoma
(鱗狀上皮癌)
  1. 侵犯深度
  2. 電療後殘存腫瘤量
  3. 淋巴結轉移個數
  4. 標本邊緣是否足夠
乳房 (breast) Invasive ductal carcinoma
(侵襲性乳管癌)
Invasive lobular carcinoma
(侵襲性小葉癌)
  1. 腫瘤大小
  2. 淋巴結轉移個數
  3. 標本邊緣是否足夠
  4. 賀爾蒙受體(ER, PR)以及HER2
Ductal carcinoma in situ
(原位乳管癌)
  1. 腫瘤大小
  2. 原位癌分級
  3. 有無微侵襲(microinvasion)
  4. 標本邊緣是否足夠
原位癌
胃 (stomach) Adenocarcinoma
(腺癌)
  1. 侵犯深度
  2. 淋巴結轉移的個數
  3. 標本邊緣是否足夠
肝 (liver) Hepatocellular carcinoma
(肝細胞癌)
  1. 腫瘤大小
  2. 腫瘤個數
  3. 是否侵犯血管
胰 (pancreas) Ductal adenocarcinoma
(管腺癌)
  1. 侵犯構造
  2. 標本邊緣是否足夠
腎臟 (kidney) Renal cell carcinoma
(腎細胞癌)
  1. 腫瘤大小
  2. 侵犯構造
  3. 標本邊緣是否足夠
大腸 (large intestine),含結腸(colon)、直腸(rectum) Adenocarcinoma
(腺癌)
  1. 侵犯深度
  2. 淋巴結轉移的個數
  3. 標本邊緣是否足夠
腎盂(renal pelvis)、尿道(ureter)、膀胱 (urinary bladder) Invasive urothelial carcinoma
(侵襲性泌尿上皮癌)
High grade non-invasive papillary urothelial carcinoma
(高惡性度非侵襲性乳突泌尿上皮癌)
Low grade non-invasive papillary urothelial carcinoma
(低惡性度非侵襲性乳突泌尿上皮癌)。
(TUR-BT)經尿道切除膀胱腫瘤:
  1. 檢體是否包含肌肉層
  2. 腫瘤是否侵犯肌肉層
其他常見切除標本
  1. 侵犯深度
  2. 標本邊緣是否足夠
合稱Urothelial carcinoma (泌尿上皮癌)
攝護腺 (prostate) Adenocarcinoma
(腺癌)
TRUS(經直腸超音波引導切片)
  1. 分級
  2. 腫瘤所佔比例
  3. 是否侵犯攝護腺外組織
  4. 是否侵犯儲精囊
  5. 是否侵犯神經
TURP(經尿道切除)
  1. 分級
  2. 腫瘤所佔比例
Radical prostectomy(根除性攝護腺切除)
  1. 分級
  2. 腫瘤位於單側或雙側
  3. 腫瘤大小或所占比例
  4. 是否侵犯攝護腺外組織
  5. 是否侵犯儲精囊
  6. 是否侵犯神經
  7. 標本邊緣是否足夠
Gleason score分級由兩個數字組成,分別為1到5的整數,兩者總和由2到10。數字越大,惡性度越高。
卵巢(ovary) Serous carcinoma
(漿液性癌)
Mucinous carcinoma
(黏液性癌)
Endometrioid carcinoma
(子宮內膜樣癌)
Clear cell carcinoma
(亮細胞癌)
  1. 腫瘤侵犯或轉移之構造
  2. 淋巴結是否轉移
子宮內膜 (endometrium) Endometrioid carcinoma
(子宮內膜樣癌)
Serous carcinoma
(漿液性癌)
  1. 腫瘤侵犯或轉移之構造
  2. 腫瘤侵犯深度
  3. 淋巴結是否轉移
子宮頸 (cervix) Squamous cell carcinoma
(鱗狀上皮癌)
  1. 腫瘤侵犯或轉移之構造
  2. 腫瘤侵犯深度
  3. 淋巴結是否轉移
  4. 標本邊緣是否足夠
Low grade squamous intraepithelial lesion, LSIL, CIN1
(低度鱗狀上皮內病變, 輕度子宮頸上皮內腫瘤)
High grade squamous intraepithelial lesion, HSIL, including CIN2, CIN3
(高度鱗狀上皮內病變, 包含中度子宮頸上皮內腫瘤, 重度子宮頸上皮內腫瘤)
Conization(錐狀切除)或LEEP手術
  1. 是否有微侵襲 (microinvasion)
  2. 標本邊緣是否足夠
分化不良。 切片或子宮頸抹片僅提供診斷。
皮膚(Skin) Basal cell carcinoma (基底細胞癌) 標本邊緣是否足夠
血液腫瘤 Diffuse large B-cell lymphoma
(瀰漫性大細胞淋巴癌)
Follicular lymphoma
(濾泡性淋巴癌)
Chronic lymphocytic leukemia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Hodgkin lymphoma
(何杰金氏淋巴癌)
Extranodal marginal zone lymphoma, MALToma
(黏膜相關淋巴組織淋巴癌)
Nasal type extranodal NK/T cell lymphoma
(鼻型淋巴結外NK/T細胞淋巴癌)
Peripheral T cell lymphoma, NOS
(周邊T細胞淋巴癌)
Multiple myeloma
(多發性骨髓瘤)
Acute myeloid leukemia
(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Acute lymphoblastic leukemia
(急性淋巴性白血病)
  1. 血液腫瘤可發生於各器官,包含淋巴結、骨髓、脾臟、縱膈腔等。
  2. 血液腫瘤切片目的主要在獲得診斷。分期等資訊需參考其他檢查。

2014年6月7日 星期六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財政部台財保第八四二○二五三○三號函修正
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七日財政部台財保第八四一五五五○四一號函修正第五條條文
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七日財政部台財保第八六二三九七二一五號函修正第九條及第廿一條條文
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日財政部台財保第八七二四三二○六一號函修正第十四條條文
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七日財政部台財保第八七二四四○二○八號函修正第二十二條條文
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財政部台財保字第○九○○七○六五○九號函修正第十四條條文
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財政部台財保字第○九二○七○五二二○號函修正第五條條文
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九五○二五二三七七○號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第三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 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四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 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日 (不得低於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
第五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 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 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的利率計算(不得超過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並應於墊繳日後之○○開始償付 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 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七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 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契約的終止
第八條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財政部核定的利率 計算。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附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九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失蹤處理
第十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 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 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一條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 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 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二條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三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四條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 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十六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 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七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保險金額
第十八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八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分紅保險單適用
第十九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 「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 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 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不分紅保險單適用
第十九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 「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 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 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展期定期保險
分紅保險單適用
第二十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 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 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 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 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不分紅保險單適用
第二十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 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 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 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 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
第二十一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分紅保險單適用:
第二十二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根據分紅保險單的實際經營狀況,以本保單計算保險費(或責任準備金)所採用之預定附加費用率、預定利率及預定死亡率(項目由公司 視商品設計內容自訂)為基礎,依保險單之分紅公式(如附件),計算保險單紅利。 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方式中的一種給付(項目由公司視商品設計內容自訂):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如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二、以繳清保險方式來增加保險金額。 三、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若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司選擇繳費期滿後的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四款(儲存生息) 方式辦理。 四、儲存生息:以○○○之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滿期,被保險人身故、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前項○○○利率不得低於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 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保險單紅利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保險單紅利以(  )方式處理。

不分紅保險單適用:
第二十二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 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 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利率計算(不得低於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四條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變更住所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六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七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四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八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全殘廢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