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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30日 星期一

你該懂得病理報告關鍵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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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該懂得病理報告關鍵訊息

病理報告,是病理科醫師檢查病人的檢體後,將結果寫成報告交給臨床醫師,做為臨床治療的參考。病理報告閱讀的對象設定為醫師,以英文書寫,要理解內容需要大量的醫學背景知識。臨床醫師閱讀病理報告後,會綜合病史與其他的檢查結果,再用病人可以理解的口語做解釋。
很多病人對自己的病情非常關心,申請了病理報告的影本,大費工夫將英文翻譯成中文,還是似懂非懂。甚至貼在網路上尋求網友幫忙解釋,麻煩又不見得可 靠。本文的簡介可幫助病理報告的閱讀,但醫師養成的多年苦功不可能在此速成,且任何疾病絕對無法用單一檢查完全說明,各位在閱讀自己的報告之後,一定還是 要請醫師說明整體的病情。
病理報告的格式在各醫院有所不同,內容通常會包含:
  • (1) 病人與檢體的基本資料
  • (2) 採檢的器官與位置。
  • (3) 採檢的術式
  • (4) 病理診斷
  • (5) 巨觀描述,肉眼觀察到的狀態。
  • (6) 微觀描述,顯微鏡觀察到的狀態。
病理檢查的範疇很廣,以腫瘤而言,有一些基本的觀念與術語:
  • Tumor: 腫瘤,包含良性與惡性,涵義上強調其腫大的現象。
  • Neoplasm: 腫瘤,包含良性與惡性,涵義上強調基因變異造成細胞過度增生。
  • Benign: 良性,腫瘤的行為相對無害,生長於局部,不易散布,病人易存活。
  • Malignant: 惡性,腫瘤可有侵襲、破壞、轉移等行為,甚至造成病人死亡。
  • Carcinoma: 癌,泛指上皮細胞所生成之惡性腫瘤。
  • Sarcoma: 肉瘤,泛指間質細胞所生成之惡性腫瘤。
  • Dysplasia: 化生不良,細胞具有某些不正常的型態與基因特徵,但尚未達到惡性腫瘤的程度,日後有進展成惡性腫瘤的可能性。
  • Carcinoma in situ: 原位癌,化生不良(dysplasia)的程度明顯,但細胞未突破基底膜產生侵襲,尚未成為一般所謂的癌症(侵襲癌)。
  • Invasion: 侵襲,腫瘤細胞浸潤並破壞周邊組織。
  • Metastasis: 轉移,腫瘤細胞存在於與腫瘤本身不相連的其他位置。
  • Perineural invasion: 腫瘤細胞沿著神經生長散布。
  • Lymphovascular invasion: 腫瘤細胞經由淋巴管或血管散布,常併稱之。
  • Staging: 分期,常見之腫瘤分期依據TNM系統,T為腫瘤程度,N為淋巴結轉移程度,M為遠端轉移程度。各種癌症之分期規則皆不同。以病理檢查判斷之TNM,會加註英文字母小寫p在前。
  • Grading: 分級,腫瘤形態上的惡性程度,各種癌症分級規則皆不同。若以數字呈現分級,數字越大通常惡性度越高。若以文字呈現,則常以分化好壞描述,分化壞表示惡性度高。
  • Margin: 手術標本的邊緣。若腫瘤細胞存在於標本邊緣,代表體內很可能有殘存腫瘤未被切除。
病理報告常見的詞彙,以器官分別列表如下。台灣的醫學用語以英文為標準,名詞並無統一之中譯,以下中文翻譯可協助讀者意會,但僅供參考。癌症種類龐雜,此表僅列出較常見之種類,並以成人癌症為主。
器官 台灣常見診斷 其他重要資訊 備註
腦 (brain) Astrocytoma
(星狀細胞瘤)
Anaplastic astrocytoma
(分化不良星狀細胞瘤)
Glioblastoma multiforme
(神經膠質母細胞瘤)
Oligodendroglioma
(寡樹突膠質瘤)
腦部腫瘤之手術檢體,大多無法評估標本邊緣。
鼻咽 (nasopharynx) Non-keratinizing carcinoma,
undifferentiated (未分化未角化癌)
Non-keratinizing carcinoma,
differentiated (分化未角化癌)
鼻咽癌切片目的在獲得診斷。分期等資訊需參考其他檢查。
口腔 (oral cavity)、咽 (pharynx)、喉 (larynx) Squamous cell carcinoma
(鱗狀上皮癌)
  1. 腫瘤大小
  2. 侵犯的深度與構造
  3. 頸部淋巴結轉移的個數,及淋巴結的大小
  4. 標本邊緣是否足夠
甲狀腺 (thyroid) Papillary carcinoma
(乳突癌)
Follicular carcinoma
(濾泡癌)
  1. 腫瘤大小
  2. 腫瘤是否侵犯甲狀腺周邊組織
  3. 淋巴結是否轉移
  4. 標本邊緣是否足夠
  5. 副甲狀腺是否被切除
肺 (lung) Adenocarcinoma
(腺癌)
Squamous cell carcinoma
(鱗狀上皮癌)
Non-small cell carcinoma
(非小細胞癌)
Small-cell carcinoma
(小細胞癌)
  1. 腫瘤大小
  2. 侵犯構造
  3. 淋巴結轉移及其位置(Group)
  4. 標本邊緣是否足夠
切片若無法做確切分類,可能只會診斷非小細胞癌,包含多種組織型態,例如腺癌、鱗狀上皮癌。
食道 (esophagus) Squamous cell carcinoma
(鱗狀上皮癌)
  1. 侵犯深度
  2. 電療後殘存腫瘤量
  3. 淋巴結轉移個數
  4. 標本邊緣是否足夠
乳房 (breast) Invasive ductal carcinoma
(侵襲性乳管癌)
Invasive lobular carcinoma
(侵襲性小葉癌)
  1. 腫瘤大小
  2. 淋巴結轉移個數
  3. 標本邊緣是否足夠
  4. 賀爾蒙受體(ER, PR)以及HER2
Ductal carcinoma in situ
(原位乳管癌)
  1. 腫瘤大小
  2. 原位癌分級
  3. 有無微侵襲(microinvasion)
  4. 標本邊緣是否足夠
原位癌
胃 (stomach) Adenocarcinoma
(腺癌)
  1. 侵犯深度
  2. 淋巴結轉移的個數
  3. 標本邊緣是否足夠
肝 (liver) Hepatocellular carcinoma
(肝細胞癌)
  1. 腫瘤大小
  2. 腫瘤個數
  3. 是否侵犯血管
胰 (pancreas) Ductal adenocarcinoma
(管腺癌)
  1. 侵犯構造
  2. 標本邊緣是否足夠
腎臟 (kidney) Renal cell carcinoma
(腎細胞癌)
  1. 腫瘤大小
  2. 侵犯構造
  3. 標本邊緣是否足夠
大腸 (large intestine),含結腸(colon)、直腸(rectum) Adenocarcinoma
(腺癌)
  1. 侵犯深度
  2. 淋巴結轉移的個數
  3. 標本邊緣是否足夠
腎盂(renal pelvis)、尿道(ureter)、膀胱 (urinary bladder) Invasive urothelial carcinoma
(侵襲性泌尿上皮癌)
High grade non-invasive papillary urothelial carcinoma
(高惡性度非侵襲性乳突泌尿上皮癌)
Low grade non-invasive papillary urothelial carcinoma
(低惡性度非侵襲性乳突泌尿上皮癌)。
(TUR-BT)經尿道切除膀胱腫瘤:
  1. 檢體是否包含肌肉層
  2. 腫瘤是否侵犯肌肉層
其他常見切除標本
  1. 侵犯深度
  2. 標本邊緣是否足夠
合稱Urothelial carcinoma (泌尿上皮癌)
攝護腺 (prostate) Adenocarcinoma
(腺癌)
TRUS(經直腸超音波引導切片)
  1. 分級
  2. 腫瘤所佔比例
  3. 是否侵犯攝護腺外組織
  4. 是否侵犯儲精囊
  5. 是否侵犯神經
TURP(經尿道切除)
  1. 分級
  2. 腫瘤所佔比例
Radical prostectomy(根除性攝護腺切除)
  1. 分級
  2. 腫瘤位於單側或雙側
  3. 腫瘤大小或所占比例
  4. 是否侵犯攝護腺外組織
  5. 是否侵犯儲精囊
  6. 是否侵犯神經
  7. 標本邊緣是否足夠
Gleason score分級由兩個數字組成,分別為1到5的整數,兩者總和由2到10。數字越大,惡性度越高。
卵巢(ovary) Serous carcinoma
(漿液性癌)
Mucinous carcinoma
(黏液性癌)
Endometrioid carcinoma
(子宮內膜樣癌)
Clear cell carcinoma
(亮細胞癌)
  1. 腫瘤侵犯或轉移之構造
  2. 淋巴結是否轉移
子宮內膜 (endometrium) Endometrioid carcinoma
(子宮內膜樣癌)
Serous carcinoma
(漿液性癌)
  1. 腫瘤侵犯或轉移之構造
  2. 腫瘤侵犯深度
  3. 淋巴結是否轉移
子宮頸 (cervix) Squamous cell carcinoma
(鱗狀上皮癌)
  1. 腫瘤侵犯或轉移之構造
  2. 腫瘤侵犯深度
  3. 淋巴結是否轉移
  4. 標本邊緣是否足夠
Low grade squamous intraepithelial lesion, LSIL, CIN1
(低度鱗狀上皮內病變, 輕度子宮頸上皮內腫瘤)
High grade squamous intraepithelial lesion, HSIL, including CIN2, CIN3
(高度鱗狀上皮內病變, 包含中度子宮頸上皮內腫瘤, 重度子宮頸上皮內腫瘤)
Conization(錐狀切除)或LEEP手術
  1. 是否有微侵襲 (microinvasion)
  2. 標本邊緣是否足夠
分化不良。 切片或子宮頸抹片僅提供診斷。
皮膚(Skin) Basal cell carcinoma (基底細胞癌) 標本邊緣是否足夠
血液腫瘤 Diffuse large B-cell lymphoma
(瀰漫性大細胞淋巴癌)
Follicular lymphoma
(濾泡性淋巴癌)
Chronic lymphocytic leukemia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Hodgkin lymphoma
(何杰金氏淋巴癌)
Extranodal marginal zone lymphoma, MALToma
(黏膜相關淋巴組織淋巴癌)
Nasal type extranodal NK/T cell lymphoma
(鼻型淋巴結外NK/T細胞淋巴癌)
Peripheral T cell lymphoma, NOS
(周邊T細胞淋巴癌)
Multiple myeloma
(多發性骨髓瘤)
Acute myeloid leukemia
(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Acute lymphoblastic leukemia
(急性淋巴性白血病)
  1. 血液腫瘤可發生於各器官,包含淋巴結、骨髓、脾臟、縱膈腔等。
  2. 血液腫瘤切片目的主要在獲得診斷。分期等資訊需參考其他檢查。

2014年6月7日 星期六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財政部台財保第八四二○二五三○三號函修正
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七日財政部台財保第八四一五五五○四一號函修正第五條條文
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七日財政部台財保第八六二三九七二一五號函修正第九條及第廿一條條文
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日財政部台財保第八七二四三二○六一號函修正第十四條條文
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七日財政部台財保第八七二四四○二○八號函修正第二十二條條文
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財政部台財保字第○九○○七○六五○九號函修正第十四條條文
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財政部台財保字第○九二○七○五二二○號函修正第五條條文
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九五○二五二三七七○號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第三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 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四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 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日 (不得低於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
第五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 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 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的利率計算(不得超過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並應於墊繳日後之○○開始償付 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 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七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 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契約的終止
第八條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財政部核定的利率 計算。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附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九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失蹤處理
第十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 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 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一條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 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 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二條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三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四條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 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十六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 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七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保險金額
第十八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八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分紅保險單適用
第十九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 「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 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 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不分紅保險單適用
第十九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 「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 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 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展期定期保險
分紅保險單適用
第二十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 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 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 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 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不分紅保險單適用
第二十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 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 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 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 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
第二十一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分紅保險單適用:
第二十二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根據分紅保險單的實際經營狀況,以本保單計算保險費(或責任準備金)所採用之預定附加費用率、預定利率及預定死亡率(項目由公司 視商品設計內容自訂)為基礎,依保險單之分紅公式(如附件),計算保險單紅利。 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方式中的一種給付(項目由公司視商品設計內容自訂):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如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二、以繳清保險方式來增加保險金額。 三、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若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司選擇繳費期滿後的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四款(儲存生息) 方式辦理。 四、儲存生息:以○○○之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滿期,被保險人身故、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前項○○○利率不得低於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 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保險單紅利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保險單紅利以(  )方式處理。

不分紅保險單適用:
第二十二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 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 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利率計算(不得低於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四條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變更住所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六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七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四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八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全殘廢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2014年3月5日 星期三

勞基法第五十九條

勞基法第五十九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
      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
      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
      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以其工作交付承攬者,承攬人就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應與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前項事業單位或承攬人,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對於職業災害勞工之雇主,有求償權。
前二項職業災害補償之標準,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僱用勞工之雇主支付費用者,得予抵充。

 

民法賠償之相關規定
第一百八十四條(民法上損害賠償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九十二條(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理由:
查民律草案第九百六十八條理由謂因侵害生命所生之有形損害,(金錢上損害)須定賠償之方法,以省無益之爭議。而損害人之醫藥費或埋葬費,則應賠償於其負擔 人,(例如繼承人)如被害人為扶養義務人時,則加害人應對於扶養權利人負賠償責任,以救濟之。此本條所由設也。

第一百九十三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理由:
查民律草案第九百五十八條理由謂不法傷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致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因傷害之結果,需以機械補助身體,致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者, 加害者須負賠償之責任。賠償之方法,得命支付定期金,但應使加害人提供擔保,俾臻確實。此本條所由設也。

職災補償,勞保及團險可否抵充雇主責任?



職災補償,勞保及團險得抵充雇主責任。
  • 勞基法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台勞動三字第017676號函:(節錄)
    雇主依勞工保險或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者,得就勞工保險給付或商業保險中由雇主擔負保險費所得保險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因此不足之部份仍應由雇主補足。
  • 內政部勞工司 74.8.22(74)台內勞字第337452號函:(節錄)
    有關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雇主自應依勞動基準法五十九條之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已由勞工保險、其他保險(雇主負擔保費),……原以給付職災補償為宗旨之撫卹救助辦法發給之勞工撫卹金及殮葬補助費……等,自可抵充。
  • 勞委會84.05.06台 (84) 勞動三字第11182號函:(節錄)
    雇主為職業災害補償而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由雇主所負擔保費之保險給付,自得抵充勞基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
《相關法條節錄自勞動基準法及施行細則》

2014年2月25日 星期二

電焊工過勞癱 公司判賠2800萬

電焊工過勞癱 公司判賠2800萬

2014年02月13日

【張 沛森╱桃園報導】桃園一名四十三歲電焊工,長期每天加班四小時,病倒前一個月還每天加班約五小時,疑長期過勞工作時昏倒送醫,卻因「心跳休止、缺氧性腦病 變」致終身癱瘓,桃園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其公司、兩名主管有連帶責任,日前判決須賠償看護費、醫療費、薪資及精神損害賠償逾兩千八百多萬元,期減少血汗公 司。

每個月加班84小時

判 決書指出,鄧姓男子(四十三歲)二○一○年於楊梅市一家機械公司擔任電焊工,隔年八月二十日在公司昏倒送醫,因腦缺氧終身癱瘓,經林口長庚醫院職業傷病防 治中心依據勞委會之規定,判定是長期工作過重,為職業所促發,獲勞工保險局審定符合職業疾病,而發給職業傷病給付,鄧家憤而提告求償。法官發現鄧男病倒前 一個月,總加班時數高達一百一十二小時,發病前二至六個月,平均每月加班時數八十四小時,遠超過《勞基法》規定。
法官認為,鄧男病倒時年僅四十一歲,判決賠償他到六十五歲薪資共八百多萬元、看護費一千六百多萬元及醫療費、精神賠償共三千四百多萬元,但扣除已給付的薪資及失能給付,公司及其主管得連帶賠兩千八百多萬元。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213/35637629/%E9%9B%BB%E7%84%8A%E5%B7%A5%E9%81%8E%E5%8B%9E%E7%99%B1%E5%85%AC%E5%8F%B8%E5%88%A4%E8%B3%A02800%E8%90%AC

戴智慧手環 失智長者回家不愁

戴智慧手環 失智長者回家不愁

  • 中國時報
據統計,全台平均每天有24.6位非自願性走失者,其中絕大多數都是失智症患者,若無防範措施,可能再也回不了家。老人福利聯盟、畢嘉士基金會和電信業者合作,開發「NFC防走失智慧手環」(見圖,洪欣慈攝),協尋人只要透過行動式裝置感應手環,經GPS定位,就可立即完成通報,有效縮短協尋時間。

據統計,全台平均每天有24.6位非自願性走失者,其中絕大多數都是失智症患者,若無防範措施,可能再也回不了家。老人福利聯盟、畢嘉士基金會和電信業者 合作,開發「NFC防走失智慧手環」(見圖,洪欣慈攝),協尋人只要透過行動式裝置感應手環,經GPS定位,就可立即完成通報,有效縮短協尋時間。

 據統計,全台平均每天有24.6位非自願性走失者,其中絕大多數都是失智症患者,若無防範措施,可能再也回不了家。老人福利聯盟、畢嘉士基金會和電信業者合作,開發「NFC防走失智慧手環」,協尋人只要透過行動式裝置感應手環,經GPS定位,就可立即完成通報,有效縮短協尋時間。

 老盟秘書長吳玉琴指出,老盟自87年開始推動「愛的手鍊」,根據失蹤老人協尋中心歷年統計,走失失智長者若沒有戴手環,被尋獲的機率只有58%,而戴手環者尋獲率可大幅提升到100%,但傳統手環通報過程繁瑣,沒有定位功能,會影響協尋意願。

 畢嘉士基金會執行長周文珍表示,原有手環需透過協尋者撥打專線聯絡、交代所在地,未來NFC防走失手環僅需協尋者以具備NFC功能的手機感應,晶 片便會自動透過手機的GPS定位功能通報到協尋中心;若手機無NFC功能,手環上面也印有QR Code及通報電話,提供多元方式。

 吳玉琴說,據衛福部統計,國內目前約有20萬失智症患者,但到目前為止,僅有1萬6千多人申請手環,比例不高的原因在於失智症初期難判定,且很多老人家不承認自己得病,這時家人應耐心和長輩溝通、鼓勵使用。

 周文珍表示,社交有助防止失智症狀惡化,除鼓勵家庭申請手環照護老人的安全外,也希望民眾若看到疑似走失的長輩,能伸出援手、透過手環帶他們回家。

 「NFC防走失智慧手環」預計2月底上路,首批將發4000份供雙北及屏東民眾申請,未來擴增到各縣市,中低收入戶、失智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予以免費補助,有需要的人可向老盟詢問。

2014年2月24日 星期一

復健太久太多 健保擬不給付

復健太久太多 健保擬不給付

  • 中國時報
為了抑制健保資源不當耗用,健保署研擬縮小給付範圍。圖為醫院復健科醫師協助民眾舒緩改善腰部、肩部等部位的酸痛。(劉宗龍攝)

為了抑制健保資源不當耗用,健保署研擬縮小給付範圍。圖為醫院復健科醫師協助民眾舒緩改善腰部、肩部等部位的酸痛。(劉宗龍攝)

 為減少健保資源不當耗用,健保署研擬針對復健期過長,或治療頻率過高的情況不予給付,期待醫療院所能夠適度管控治療進程,讓資源有效利用。健保署預計3月召集醫界協商,訂定細節之後再送衛福部,最快7月實施。然而國內復健人口有相當數量,恐將會引發反彈。

 健保署醫務管理組長林阿明表示,國內人口持續老化,復健治療所使用的資源增加,因此需適度管控。

 林阿明說,中風後多要接受物理治療,盡可能恢復生活能力,一般來說,黃金復健期為6個月左右,復健效果比較好,超過黃金時期,甚至有些患者過了1、2年仍到院復健,有否醫療上的必要性,應該進一步檢討。

 此外,若復健次數過於頻繁、密集,健保署也將進行檢討。針對復健治療,健保署研擬「同一院所超長復健期的門診案件數比例過高」及「同一個案於同一院所持續治療頻率過高」,將不予支付。

 至於復健期多久算是過長、頻率多高為不合理,健保署還要召集醫界討論訂立。健保署醫審及藥材組長沈茂庭說,此案預計3月和醫界協商不予支付門檻的細節,再送衛福部,最快7月公告實施。

 國泰綜合醫院物理治療師簡文仁表示,以前曾討論一年復健超過150次需限制,但沒有結論,他認為與其管控數量,更應管品質,畢竟習慣「逛醫院」的民眾仍是少數,而患者狀況不一,一味限制復健期間和頻率,恐讓真正有需要的患者權益受損。

 另一方面,健保署也鎖定一些高單價的檢查,例如電腦斷層1次健保給付為3800至5035元、1年有150萬件,或是核磁造影檢查,1次6500 元至1萬1500元、1年約53萬件,健保署也將對影像品質不佳的醫療院所加強審查,同時要推動醫院間資源共享,減少非必要的重複檢查。

2014年2月20日 星期四

營造業職災死亡 裝修拆除佔大宗

營造業職災死亡 裝修拆除佔大宗
勞檢處檢查發現高度兩公尺以上開口未設置護欄等防護設備。 (圖由勞動局提供)

〔記 者林巧璉╱台北報導〕根據勞檢處統計,從去年一月起至今年三月十一日止,北市共發生十五起營造業死亡職災,其中裝修與拆除工程就佔了六件。今年三月九日勞 動局接獲檢舉,中山北路二段某知名超商進行店面裝修,工地環境凌亂、危機四伏,且勞工未戴安全帽。勞檢處到場檢查發現四項違規,已要求立即改善。
勞檢處表示,該超商共違反四項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包括施工現場高度兩公尺以上開口未設置護欄防護設備、作業勞工未正確戴用安全帽、臨時用電電線插頭裸接、高壓氣體鋼瓶未固定。
勞動局長陳業鑫表示,該工地是第一次違法,已要求改善,未來將不定期派員複查,如再發現違法事實,將依法處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
勞檢處目前實施「從嚴從重、全面檢查」的罰款與勞檢機制,也把已確定的重大職業災害工地公告在職災地圖網站http://media.doli.taipei.gov.tw/map/),除發揮警示作用外,也便利一般民眾瞭解及共同監督北市建築工程勞工安全維護情形。
引用~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r/13/today-taipei1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