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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5日 星期三

勞基法第五十九條

勞基法第五十九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
      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
      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
      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以其工作交付承攬者,承攬人就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應與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前項事業單位或承攬人,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對於職業災害勞工之雇主,有求償權。
前二項職業災害補償之標準,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僱用勞工之雇主支付費用者,得予抵充。

 

民法賠償之相關規定
第一百八十四條(民法上損害賠償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九十二條(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理由:
查民律草案第九百六十八條理由謂因侵害生命所生之有形損害,(金錢上損害)須定賠償之方法,以省無益之爭議。而損害人之醫藥費或埋葬費,則應賠償於其負擔 人,(例如繼承人)如被害人為扶養義務人時,則加害人應對於扶養權利人負賠償責任,以救濟之。此本條所由設也。

第一百九十三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理由:
查民律草案第九百五十八條理由謂不法傷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致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因傷害之結果,需以機械補助身體,致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者, 加害者須負賠償之責任。賠償之方法,得命支付定期金,但應使加害人提供擔保,俾臻確實。此本條所由設也。

職災補償,勞保及團險可否抵充雇主責任?



職災補償,勞保及團險得抵充雇主責任。
  • 勞基法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台勞動三字第017676號函:(節錄)
    雇主依勞工保險或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者,得就勞工保險給付或商業保險中由雇主擔負保險費所得保險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因此不足之部份仍應由雇主補足。
  • 內政部勞工司 74.8.22(74)台內勞字第337452號函:(節錄)
    有關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雇主自應依勞動基準法五十九條之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已由勞工保險、其他保險(雇主負擔保費),……原以給付職災補償為宗旨之撫卹救助辦法發給之勞工撫卹金及殮葬補助費……等,自可抵充。
  • 勞委會84.05.06台 (84) 勞動三字第11182號函:(節錄)
    雇主為職業災害補償而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由雇主所負擔保費之保險給付,自得抵充勞基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
《相關法條節錄自勞動基準法及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