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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5日 星期三

勞基法第五十九條

勞基法第五十九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
      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
      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
      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以其工作交付承攬者,承攬人就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應與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前項事業單位或承攬人,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對於職業災害勞工之雇主,有求償權。
前二項職業災害補償之標準,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僱用勞工之雇主支付費用者,得予抵充。

 

民法賠償之相關規定
第一百八十四條(民法上損害賠償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九十二條(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理由:
查民律草案第九百六十八條理由謂因侵害生命所生之有形損害,(金錢上損害)須定賠償之方法,以省無益之爭議。而損害人之醫藥費或埋葬費,則應賠償於其負擔 人,(例如繼承人)如被害人為扶養義務人時,則加害人應對於扶養權利人負賠償責任,以救濟之。此本條所由設也。

第一百九十三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理由:
查民律草案第九百五十八條理由謂不法傷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致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因傷害之結果,需以機械補助身體,致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者, 加害者須負賠償之責任。賠償之方法,得命支付定期金,但應使加害人提供擔保,俾臻確實。此本條所由設也。

職災補償,勞保及團險可否抵充雇主責任?



職災補償,勞保及團險得抵充雇主責任。
  • 勞基法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台勞動三字第017676號函:(節錄)
    雇主依勞工保險或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者,得就勞工保險給付或商業保險中由雇主擔負保險費所得保險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因此不足之部份仍應由雇主補足。
  • 內政部勞工司 74.8.22(74)台內勞字第337452號函:(節錄)
    有關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雇主自應依勞動基準法五十九條之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已由勞工保險、其他保險(雇主負擔保費),……原以給付職災補償為宗旨之撫卹救助辦法發給之勞工撫卹金及殮葬補助費……等,自可抵充。
  • 勞委會84.05.06台 (84) 勞動三字第11182號函:(節錄)
    雇主為職業災害補償而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由雇主所負擔保費之保險給付,自得抵充勞基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
《相關法條節錄自勞動基準法及施行細則》

2014年2月25日 星期二

電焊工過勞癱 公司判賠2800萬

電焊工過勞癱 公司判賠2800萬

2014年02月13日

【張 沛森╱桃園報導】桃園一名四十三歲電焊工,長期每天加班四小時,病倒前一個月還每天加班約五小時,疑長期過勞工作時昏倒送醫,卻因「心跳休止、缺氧性腦病 變」致終身癱瘓,桃園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其公司、兩名主管有連帶責任,日前判決須賠償看護費、醫療費、薪資及精神損害賠償逾兩千八百多萬元,期減少血汗公 司。

每個月加班84小時

判 決書指出,鄧姓男子(四十三歲)二○一○年於楊梅市一家機械公司擔任電焊工,隔年八月二十日在公司昏倒送醫,因腦缺氧終身癱瘓,經林口長庚醫院職業傷病防 治中心依據勞委會之規定,判定是長期工作過重,為職業所促發,獲勞工保險局審定符合職業疾病,而發給職業傷病給付,鄧家憤而提告求償。法官發現鄧男病倒前 一個月,總加班時數高達一百一十二小時,發病前二至六個月,平均每月加班時數八十四小時,遠超過《勞基法》規定。
法官認為,鄧男病倒時年僅四十一歲,判決賠償他到六十五歲薪資共八百多萬元、看護費一千六百多萬元及醫療費、精神賠償共三千四百多萬元,但扣除已給付的薪資及失能給付,公司及其主管得連帶賠兩千八百多萬元。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213/35637629/%E9%9B%BB%E7%84%8A%E5%B7%A5%E9%81%8E%E5%8B%9E%E7%99%B1%E5%85%AC%E5%8F%B8%E5%88%A4%E8%B3%A02800%E8%90%AC

戴智慧手環 失智長者回家不愁

戴智慧手環 失智長者回家不愁

  • 中國時報
據統計,全台平均每天有24.6位非自願性走失者,其中絕大多數都是失智症患者,若無防範措施,可能再也回不了家。老人福利聯盟、畢嘉士基金會和電信業者合作,開發「NFC防走失智慧手環」(見圖,洪欣慈攝),協尋人只要透過行動式裝置感應手環,經GPS定位,就可立即完成通報,有效縮短協尋時間。

據統計,全台平均每天有24.6位非自願性走失者,其中絕大多數都是失智症患者,若無防範措施,可能再也回不了家。老人福利聯盟、畢嘉士基金會和電信業者 合作,開發「NFC防走失智慧手環」(見圖,洪欣慈攝),協尋人只要透過行動式裝置感應手環,經GPS定位,就可立即完成通報,有效縮短協尋時間。

 據統計,全台平均每天有24.6位非自願性走失者,其中絕大多數都是失智症患者,若無防範措施,可能再也回不了家。老人福利聯盟、畢嘉士基金會和電信業者合作,開發「NFC防走失智慧手環」,協尋人只要透過行動式裝置感應手環,經GPS定位,就可立即完成通報,有效縮短協尋時間。

 老盟秘書長吳玉琴指出,老盟自87年開始推動「愛的手鍊」,根據失蹤老人協尋中心歷年統計,走失失智長者若沒有戴手環,被尋獲的機率只有58%,而戴手環者尋獲率可大幅提升到100%,但傳統手環通報過程繁瑣,沒有定位功能,會影響協尋意願。

 畢嘉士基金會執行長周文珍表示,原有手環需透過協尋者撥打專線聯絡、交代所在地,未來NFC防走失手環僅需協尋者以具備NFC功能的手機感應,晶 片便會自動透過手機的GPS定位功能通報到協尋中心;若手機無NFC功能,手環上面也印有QR Code及通報電話,提供多元方式。

 吳玉琴說,據衛福部統計,國內目前約有20萬失智症患者,但到目前為止,僅有1萬6千多人申請手環,比例不高的原因在於失智症初期難判定,且很多老人家不承認自己得病,這時家人應耐心和長輩溝通、鼓勵使用。

 周文珍表示,社交有助防止失智症狀惡化,除鼓勵家庭申請手環照護老人的安全外,也希望民眾若看到疑似走失的長輩,能伸出援手、透過手環帶他們回家。

 「NFC防走失智慧手環」預計2月底上路,首批將發4000份供雙北及屏東民眾申請,未來擴增到各縣市,中低收入戶、失智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予以免費補助,有需要的人可向老盟詢問。

2014年2月24日 星期一

復健太久太多 健保擬不給付

復健太久太多 健保擬不給付

  • 中國時報
為了抑制健保資源不當耗用,健保署研擬縮小給付範圍。圖為醫院復健科醫師協助民眾舒緩改善腰部、肩部等部位的酸痛。(劉宗龍攝)

為了抑制健保資源不當耗用,健保署研擬縮小給付範圍。圖為醫院復健科醫師協助民眾舒緩改善腰部、肩部等部位的酸痛。(劉宗龍攝)

 為減少健保資源不當耗用,健保署研擬針對復健期過長,或治療頻率過高的情況不予給付,期待醫療院所能夠適度管控治療進程,讓資源有效利用。健保署預計3月召集醫界協商,訂定細節之後再送衛福部,最快7月實施。然而國內復健人口有相當數量,恐將會引發反彈。

 健保署醫務管理組長林阿明表示,國內人口持續老化,復健治療所使用的資源增加,因此需適度管控。

 林阿明說,中風後多要接受物理治療,盡可能恢復生活能力,一般來說,黃金復健期為6個月左右,復健效果比較好,超過黃金時期,甚至有些患者過了1、2年仍到院復健,有否醫療上的必要性,應該進一步檢討。

 此外,若復健次數過於頻繁、密集,健保署也將進行檢討。針對復健治療,健保署研擬「同一院所超長復健期的門診案件數比例過高」及「同一個案於同一院所持續治療頻率過高」,將不予支付。

 至於復健期多久算是過長、頻率多高為不合理,健保署還要召集醫界討論訂立。健保署醫審及藥材組長沈茂庭說,此案預計3月和醫界協商不予支付門檻的細節,再送衛福部,最快7月公告實施。

 國泰綜合醫院物理治療師簡文仁表示,以前曾討論一年復健超過150次需限制,但沒有結論,他認為與其管控數量,更應管品質,畢竟習慣「逛醫院」的民眾仍是少數,而患者狀況不一,一味限制復健期間和頻率,恐讓真正有需要的患者權益受損。

 另一方面,健保署也鎖定一些高單價的檢查,例如電腦斷層1次健保給付為3800至5035元、1年有150萬件,或是核磁造影檢查,1次6500 元至1萬1500元、1年約53萬件,健保署也將對影像品質不佳的醫療院所加強審查,同時要推動醫院間資源共享,減少非必要的重複檢查。

2014年2月20日 星期四

營造業職災死亡 裝修拆除佔大宗

營造業職災死亡 裝修拆除佔大宗
勞檢處檢查發現高度兩公尺以上開口未設置護欄等防護設備。 (圖由勞動局提供)

〔記 者林巧璉╱台北報導〕根據勞檢處統計,從去年一月起至今年三月十一日止,北市共發生十五起營造業死亡職災,其中裝修與拆除工程就佔了六件。今年三月九日勞 動局接獲檢舉,中山北路二段某知名超商進行店面裝修,工地環境凌亂、危機四伏,且勞工未戴安全帽。勞檢處到場檢查發現四項違規,已要求立即改善。
勞檢處表示,該超商共違反四項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包括施工現場高度兩公尺以上開口未設置護欄防護設備、作業勞工未正確戴用安全帽、臨時用電電線插頭裸接、高壓氣體鋼瓶未固定。
勞動局長陳業鑫表示,該工地是第一次違法,已要求改善,未來將不定期派員複查,如再發現違法事實,將依法處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
勞檢處目前實施「從嚴從重、全面檢查」的罰款與勞檢機制,也把已確定的重大職業災害工地公告在職災地圖網站http://media.doli.taipei.gov.tw/map/),除發揮警示作用外,也便利一般民眾瞭解及共同監督北市建築工程勞工安全維護情形。
引用~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r/13/today-taipei15.htm#